这样他才感到真正保险。
实际上,若上次事件中他多做一次备份,也不至於陷入如今局面。
现阶段缺乏有效办法,
因此只能採取这种途径寻找新证据。
完成复製后,顏维明將笔记本电脑转交给张三律师。
其实在这类技术事务上,顏维明对他並不完全放心。
因为张三的职业是律师,並非专业从事影像处理的人员。
那么当前的关键在於:他是否有能力辨识视频里可能捕捉到的文字反光?
该视频极有可能录下了当时顏维明电脑屏幕上的反射內容。
书柜位置较高,玻璃面高出显示器一截,
不过当时顏维明调整过屏幕角度,使其处於向上倾斜的状態。
从录像画面中,能够大致观察到约三分之一剧本內容的模糊倒影。
隨著顏维明持续输入文字,这些倒影也会隨之滚动。
虽然他的头部挡住了下半部分,
但滚动后,之前被遮住的內容就会移到上方可见区域。
因此倘若能通过技术手段
处理这段包含反光的录像,
提取出清晰文字,问题便能迎刃而解。
顏维明就能证明该剧本最早是由他本人创作的。
对方的文件生成时间不可能早於这段录像。
现实世界中並不存在时间穿越,
只要顏维明可以证实自己是最早完成剧本的人,
就能够从侧面確认自己为剧本的原创者。
因为对方的文件日期绝不会
比顏维明这段视频的拍摄时间更早,
即使提前一分钟也不可能。
这一点顏维明心知肚明。
如果真的能成功修復这段影像,
正如张三所言,一切便可顺利进行。
接下来就能直接提**讼,並且胜算相当可观。
顏维明原本还准备了其他方案,但目前这个显然更为理想。
他认为应当按此方法推进,
因为它最为合理,也最具说服力。